社保政策

Social Security Policy

蚌埠市社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一、社保查询:

1、查询个人社保信息:个人注册并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后进行查询,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48c684840a0443f0b087ba7008b26a7c&service=http%3A%2F%2F218.22.88.62%3A8000%2Fwsbsbb%2Findex%2FcasServerIndex.html

2、查询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及打印参保证明:法人用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后,点击证明打印--单位证明打印或个人缴费证明打印。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48c684840a0443f0b087ba7008b26a7c&service=http%3A%2F%2F218.22.88.62%3A8000%2Fwsbsbb%2Findex%2FcasServerIndex.html

3、使用支付宝查询: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查询;可查询本人社保信息。


二、社保待遇:


失业

1、失业补助金申领:http://rsj.bengbu.gov.cn/xwdt/tzgg/8498101.html

2、失业保险金申领:    http://rsj.bengbu.gov.cn/xwdt/ztzl/bwcxljsmztzl/xsdxdddtl/7464291.html。


退休

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职工个人档案;

3、《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

4、拟退休公式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及金融社保卡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

退休流程:

1、企业职工正常人员退休申请程:http://bb.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48971ded5cea4b0788e716e987df50e5。


工伤认定

申请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备注:工伤发生48小时内需电话快报,快报内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的具体经过、工伤发生的时间。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授权委托书

3.受伤害职工授权委托书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表

5.医疗证明:

(1)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书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要与原件对照,诊断书上的日期、时间要与受伤害经过简述相符,病历上加盖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2)拍片报告复印件(如拍片了则要提交)。

6.劳动关系证明: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要加盖公章)。

7.身份证明: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死亡证明(死亡情形需提交):

殡仪馆证明、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9.事故证明: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出具的查询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提交的原件,在材料审核后当场退还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申报时效: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2、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待遇: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相关表格下载链接: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ybNews_67_all.html


生育保险办理指南: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ybNewsDetail_462.html。


异地就医: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ybNews_48_all.html

慢性病门诊: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chronicDiseaseIndex.html


生育、医疗相关表格下载链接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ybNews_67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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