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Social Security Policy

宿州市社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一、社保查询:

1、查询个人社保信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后,在服务事项“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行查询。http://sz.ahzwfw.gov.cn/

2、也可以在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服务跳转到政务网后查询http://s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departmentHoem.html?deptCode=34130010270000000000&cityCode=341300000000&cityName=%25E5%25AE%25BF%25E5%25B7%259E%25E5%25B8%2582

2、查询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及打印参保证明:登录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可以查询,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后,点击服务事项“企业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登录社保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查询。http://sz.ahzwfw.gov.cn/

3、使用微信下载皖事通APP,微信关注公众号“宿州市人社局”可以查询本人社保信息

4、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业务“便捷办”指南http://rsj.ahsz.gov.cn/xwzx/tzgg/189555491.html


二、社保待遇:


失业

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http://rsj.ahsz.gov.cn/xwzx/tzgg/189566021.html

申领失业补助金办理流程http://rsj.ahsz.gov.cn/xwzx/tzgg/189565551.html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http://rsj.ahsz.gov.cn/ywwj/gfxwj/113077770.html


退休:

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退龄人员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15年、女满15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若退休人员缴纳年限不满政策规定年限,参照办理流程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审查时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

1、《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真实完整的人事档案;

3、原始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社保局出具的不欠费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险手册);

5、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拟办退休人员花名册。  

审批流程: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http://s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Id=2c90d0f6735caae0017399d679133372&ssqdCode=94e7c586dcc34222a95134da0ea8c132&typeSipe=nameSkip

2、市直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样表)/宿州市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http://rsj.ahsz.gov.cn/xzzq/189584931.html


工伤认定

申请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备注:工伤发生48小时内需电话快报,快报内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的具体经过、工伤发生的时间。

申报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用人单位申请的,需有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满足此条,则不需要提供第三条资料);

二、受伤害职工相关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4张,受伤当月考勤记录;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的确定劳动关系仲裁书及法院裁决书;

四、首诊医院病历资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据材料及两名以上同事证明;

2、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以及伤者的居住证明;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4、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6、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提供出差证明、送货证明等;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公示张贴拍照(打印一份),与以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

申报时效: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2、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待遇: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个月的标准发放。


劳动能力鉴定:

http://s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acaadfed21f347d9b6ff8b5ed044c98f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相关表格下载链接:

http://rsj.ahsz.gov.cn/content/column/110788430?pageIndex=2

异地就医政策解读

http://ylbzj.ahsz.gov.cn/xxfb/ywwj/166428971.html

宿州市异地就医备案表(转诊转院)相关表格下载链接

http://ylbzj.ahsz.gov.cn/xzzl/165163099.html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http://gk.ahsz.gov.cn/public/17552351/1725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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